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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的通知

2025-08-10 来源:转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


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保障政府采购项目依法顺利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纳入我市市区两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且以项目形式采购货物、服务,编制采购文件适用本意见。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本意见的规定符合涉密政府采购的,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条  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将自身职责范围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供应商承担。

  第四条  采购文件应符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内容应合法、规范、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

  第五条  采购文件一般应包括采购邀请、供应商须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需求、合同格式、采购评审方法和标准、供应商响应文件格式等内容。

  第六条  采购文件应按经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列出采购预算金额,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跨年采购、一签多年的采购项目应按整体项目确定采购金额,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当年预算数,以后年度预算拟安排数。

  第七条  采购文件中应准确界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采购人可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每个采购包应确定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第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条  采购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以由采购人支付。由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中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采购文件应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除单一来源以及涉密采购之外,采购文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并免费向供应商提供下载。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鼓励对信用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对中小企业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且需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文件不得设置质量保证金条款。

  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中要求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应明确要求供应商在“货物清单”中注明拟提供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不得拒绝国内产品投标(响应),不能在评审中歧视国内产品,不能拒绝国内产品中标(成交)。

  十四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并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根据调查的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

  以下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确定采购需求前至少10个工作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采购单位认为需要开展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

  采购人应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编写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采购需求内容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需执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标的的验收标准、其他技术、服务等;以及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非履行合同不可或缺的条件不得作为资格条件。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涉及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财务指标、经营范围的具体事项作为资格条件。

  不得将申请条件中有对企业规模条件作出限制的有关资格许可、认证证书或者奖项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以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或其它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及所在地等条件,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不得作为资格条件。不得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许可、认定、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业绩情况确需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十九条  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负责资格审查的主体应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供应商信用记录信息,对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拒绝或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可通过“粤省事”“粤商通”等系统获取供应商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可查询信息的纸质材料。除核对原件需要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线下提交。允许供应商提交承诺函替代有关证明材料。

  允许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再提交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的,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参与采购活动。依法设立登记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者同一子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关联企业同时参加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三条  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已为采购项目提供了上述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信息化项目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至少应当有3家以上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属于单一产品采购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性审查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

  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应一一响应并提供相关证明,评审委员会应逐一核对确认。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可规定允许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项目,一般采用招标或询价方式采购。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一般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第二十八条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九条  评审因素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可以包括投标报价、技术力量支持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但不得非法直接或变相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为评审因素。

  商务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供应商的信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等。技术评审因素一般包括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项目实施能力、质量控制、保障措施、项目实施计划或交货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等。

  第三十条  供应商的